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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2023-11-22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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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和《中共巴州区委、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区委发[2005]3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弘扬互助共济精神,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凡我区农村户籍的居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可在其户籍所在乡(镇)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合作医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措施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三)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四)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五)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权益;

(六)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七)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开展基线调查,草拟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三)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对经办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六)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八)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第七条  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合作医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宣传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与农民签订合作医疗承诺书,组织发动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三)做好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合作医疗费收取、存行、入库工作;

(四)做好《合作医疗证》、卡的发放和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异地居住农民的登记工作;

(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八条 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负责全区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报经区委、区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三)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负责《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五)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六)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八)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九)负责组织建立合作医疗信息平台;

(十)负责合作医疗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合作医疗运行中发生的争议;

(十二)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中心镇(原工委、办事处所在地)设立合作医疗中心服务站,其它乡(镇)设立合作医疗服务站。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区卫生局、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参合农民的身份审查及《合作医疗证》、卡的发放工作;

(三)按照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规定,负责参加合作医疗患者门诊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的公示;

(五)负责填报合作医疗各种统计报表;

(六)负责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的落实;

(七)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收缴工作;

(九)完成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交办事项。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区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检查监督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的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

(八)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规范服务的情况;

(九)检查监督对合作医疗基金定期进行审计的情况;

(十)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拆,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十三)查处参合农民转借、冒名顶替、涂改《合作医疗证》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合作医疗监督员制度,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督。区设监督员10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干部、农民代表、医务人员代表组成;每个乡(镇)设监督员4名,由乡镇纪检监察干部2名、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代表1名、农民代表1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格掌握病人入院标准;

(二)通过深入临床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及时监控病人各项医疗费用支付情况;

(三)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及公示情况;

(四)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患者的身份认证;

(五)负责对参合患者住院病历、处方及各种诊断检查等服务项目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合作医疗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七)负责完成区合作医疗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参加区、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会议。

第四章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参合农民到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和使用药物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巴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巴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内的,均属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享受合作医疗医药费用适度补偿。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

(二)享有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三)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

(四)区域内有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

(五)享有合作医疗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知晓权利;

(六)享有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参合农民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所有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以户为单位,做到“户不漏人”(不含现役军人),按时足额交缴合作医疗个人经费的义务;

(三)积极配合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义务;

(四)在本区因病住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