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巴中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我院对您因病住院治疗表示亲切的慰问,我院员工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了让您能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住院参保人管理的有关规定,请您配合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必须遵守巴中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二、您在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记账待遇,否则,本次住院费用将由您以自费形式支付。
三、如您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没有出示有效记帐证件,(如:有效医疗保险凭证{简称:医保卡}、城镇居民医疗本{医疗本}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您必须在入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出入院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自费病人对待。如因您未及时完成上述手续,造成医疗保险费用不能报销,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四、我院的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自身疾病报销比例为70%,外伤或因外伤引起的后续治疗报销比例为60%,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报销比例为70%;城镇职工住院起付线为: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职工为400元,80岁以上减免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0%-8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
五、您到达住院病区后,医务人员将进行参保人身份识别,请您提供医保卡、医疗本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如发现人卡不符,我院将按照规定扣留医保卡、医疗本、农合本,并上报市、区医保局。您在我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六、在治疗期间内,市、区医保局及我院医保科工作人员两次查房未在病区,将视为您挂床住院,所造成的医疗保险费用不能报销,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七、您住院期间必须自付以下的费用:
1.床位费超过标准部分的费用,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标准。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或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您需按规定增加自付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您需全额自付该药品的费用;
(3)彩超、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大型医技检查,按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
(4)使用有单独收费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
(5)安装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按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
(6)其他一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您需按照规定增加自付比例。
5.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各种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等,您需全额自付。
6.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八、我院对您的诊疗尽可能使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当您的疾病诊疗需要时,医生可能会根据您的病情,使用需增加您自付费用的诊疗措施,希望您能理解和配合。
九、当医生认为您符合出院标准时,请您配合我院医务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请您凭“出院证”和医保卡、医疗本、身份证到出入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如您未能及时办理,自开出出院医嘱之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完全自付。
十、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您出院带药主管医师只能根据您的病情需要和规定限量提供,药量不能超过7天,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等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自伤自残、有第三方责任人、医疗责任事故等。
如您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更多的了解,请随时与医务人员或医院医保科联系。
巴中骨科医院医保科联系电话:0827-5552518。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祝您早日康复!